(2015)胶少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亲。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地址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被告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被告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玉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