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XX、王琴等与郭正、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琴,童必英,赵明香,郭正,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XX。原告:王琴。原告:童必英。原告:赵明香。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莎莎。被告:郭正。被告: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宝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代理人: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XX、王琴、童必英、赵明香与被告郭正、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王琴、童必英、赵明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王琴、童必英、赵明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王琴、童必英、赵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XX、王琴、童必英、赵明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