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汤亚飞与刘文琪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亚飞,刘文琪,刘文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汤亚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晓燕(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宏明(特别授权),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文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明洪(特别授权),射阳县洋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亚飞与被告刘文琪、第三人刘文庆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亚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汤亚飞负担。审 判 长 黄 杰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胥 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