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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景蓝、张黑毛等与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蓝,张黑毛,马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李景蓝,女,1956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原告张黑毛,男,195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以上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宁,男,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原告李景蓝、张黑毛诉被告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景蓝、张黑毛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景蓝、张黑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道君、被告马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景蓝、张黑毛诉称,原告所在的彭庄村民组因土地被国家征用,向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原告家分配365117.94元。2011年8月12日,彭庄组组长彭好民将原告得的补偿款交给被告,当时被告正与原告女儿张衡谈恋爱,被告因购买钩机将该款借走使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5月18日返还27万元,余款经多次追索未果。为此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从2011年8月12日起偿付利息。被告马宁辩称,原告系被告的前妻的父母,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一切纠纷均在2014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前已全部解决完毕。根本不存在仍欠原告3万元的事实,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景蓝、张黑毛所在的彭庄村民组因土地被国家征用,向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原告家分得365117.94元。2011年8月12日,彭庄组组长彭好民将原告李景蓝、张黑毛应得的补偿款两张支票交给被告马宁,被告马宁全部取出,直接给原告李景蓝15117元,被告马宁实际借款350000元。后来原告李景蓝、张黑毛盖房子,被告马宁还款50000元,2013年5月18日经马庄村党支部书记陈保健和被告马宁的姨夫陶来忠调解被告马宁又还款270000元。余款经多次追索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彭庄组组长彭好民的证明、彭庄组村民土地补偿费清单、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宁拖欠原告李景蓝、张黑毛借款30000元,虽无借据为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等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马宁仍欠原告李景蓝、张黑毛借款30000元未还。被告马宁不及时清偿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李景蓝、张黑毛请求被告马宁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景蓝、张黑毛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5月18日起算至借款30000元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马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伟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