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许玲与蒋玉祥、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玲,蒋玉祥,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89-2号原告:许玲,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范伟伟,合肥阔润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蒋玉祥。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被告:蒋传喜,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许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张传刚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许玲向本院另行提供了担保人林德全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的房产用于担保,故许玲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张传刚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张传刚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南新安罗马花园(权证字号:房权证产字第××号)房产的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 陈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