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丽莎诉被告张润芬保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莎,张润芬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606号原告:孙丽莎,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润芬,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孙丽莎诉被告张润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丽莎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威,被告张润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丽莎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04年3月份因为原告去外地有事儿,无法返回吉林,遂将家中总计507克的金首饰等交给被告保管,可是从2004年4月开始被告就不再接听原告电话,原告与被告彻底失去联系。此后,原告一直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也曾经在2005年在公安报警,但是一直无法联系被告。2011年原告终于找到被告,并将被告扭送到城北派出所,被告在公安机关对代为保管金首饰一事供认不讳,但却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故,原告只能起诉到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金脚链等黄金首饰507克及一枚钻石的价款损失10万元(507克×每克2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16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润芬辩称:1、2004年3月份,孙丽莎母亲家被盗,原告在外地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的朋友一起去取首饰,暂时存在我处,我到他母亲家取了一些残缺不全的首饰,只有金戒指2个,一个手链,金耳环2对,金脚链一个,但是没有钻石戒指。其中金戒指正常,手链断了,耳环残缺不配对,脚链特别细,根本没有500克,将近一斤的金首饰不让与她妈和隔几个门的姐姐保管,还能让我保管吗?2005年3月份左后,孙丽莎在外地给我来电话,说他母亲有病快不行了要用钱,让我把这些饰品卖出去,这样我联系我家邻居王老五,经原告的同意卖给了王老五5000元,孙丽莎也认识王老五,并与我同志皮玉敏一起到工商银行用皮玉敏的身份证汇了5000元。我家原来住的民主街,2005年动迁后搬到了哈达湾,孙丽莎说2004年4月份找不到我或者联系不到我,不现实,那么2005年怎么可能与我联系后经她同意处理掉那些饰品呢?上述事实经公安派出所也调查过所有相关人员,并有笔录为证。能证明1、金首饰根本没有500多克,只有七八十克;2、经孙丽莎同意一共才卖了5000元,并已经交付给了她本人。二、2011年孙丽莎到我工作的旅店找到我,我俩一起报警,在公安部门做过调查,已经还了我清白。自2011年起至今已经有4年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名:2004年3月原告将包有金首饰的包裹交给被告张润芬保管,但是在办理交接保管物时,双方未进行清点;被告张润芬保管后,原告因着急用钱,给被告打电话,告知其以保管物抵押借钱,原告向证人皮玉敏借款5000元后并以皮玉敏的名字汇款5000元给原告。2011年10月4日原告以联系不到被告为由,在永吉县城北派出所报案,述称其将保管物交给被告保管后,被告将保管物不知弄到哪去了,永吉县城北派出所进行调查时,被告张润芬陈述,其将原告保管的金饰品抵押给马金龙借5000元。公安机关调查后,于2014年12月16日建议本人到法院诉讼。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2可以证明。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是否应予支持;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损失1600元是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曾主张被告拒不归还保管物,并向公安机关主张权利,但是在公安机关调查后,并没有立案,而是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保管物的价格损失10万元,但是,原告向被告交接保管物时并没有进行清点,双方现在对保管物的具体数量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交付的保管物的数量,所以其主张按照市场价格标准赔偿保管物的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交通费损失,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丽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孙丽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玉 芳人民陪审员 程 丽 媛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诗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