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52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周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之前有过一段不幸福的婚姻,后通过他人介绍,在没有任何感情基础上,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15日登记了结婚,而被告在婚后第三天就离开了宁乡去广州打工,一直未归,双方也一直未共同居住生活。后于2013年八月初八,宴请了亲友,原告父母为原告制备了价值三万元的家庭电器等嫁妆。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居住,且无任何感情交���。原告一直在长沙务工,而被告从婚后一直居住在广州,双方现已分居将近两年时间。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原告嫁妆3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某辩称:我们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分居时间尚短,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实情不符,无事实依据。答辩人坚决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请求宁乡县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于2013年2月11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陈某某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一段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原告喜欢打牌,且瞒着被告进行避孕,不愿与被告共同生育小孩,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求与被告周某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和好夫妻关系,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尚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互相关心体贴,互相爱护,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今后多生活在一起,其夫妻关系有望和好。为稳定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