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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法明与何卓桃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法明,何卓桃,张传满,东莞市浩庆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法明,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天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卓桃,女,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张传满,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一审被告:东莞市浩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法明。再审申请人张法明因与被申请人何卓桃及一审被告张传满、东莞市浩庆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法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借款金额错误。张法明与何卓桃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张法明向何卓桃借款人民币25000000元。何卓桃在合同签订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法明出借人民币24250000元,张法明实际借款24250000元,不是25000000元,原审判决认定借款金额为25000000元错误。二、张法明已还的款项未认定。张法明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按何卓桃指定的收款人和账户分九次共还款2825000元,应当在总欠款中减去,张法明只欠何卓桃借款21425000元,原审判决张法明偿还何卓桃借款25000000元显然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法明与何卓桃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借款合同》约定,张法明向何卓桃借款2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0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85%。张法明于同年9月2日向何卓桃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何卓桃借款25000000元,其中转账金额为24250000元,现金付款金额为750000元。何卓桃在原审中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上述《借款合同》、《收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何卓桃已依约向张法明借出合共25000000元,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借款金额为25000000元并无不当。本案一审诉讼中,张法明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也未提出上诉,现其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新的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已偿还部分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法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法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