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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海涛与童学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涛,童学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526号原告:秦海涛。被告:童学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海涛为与被告童学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