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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刑终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林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506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林,农民。1996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8月18日因盗窃被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9月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9年6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绍虞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林退赔被害人方某所得人民币四千二百七十五元,退赔被害人林某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原审被告人张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林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林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林撤回上诉。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