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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程明、隆回县毅鹏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隆回县毅鹏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隆回县毅鹏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程明。被告:隆回县毅鹏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红。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隆回县毅鹏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程明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