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刚与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刚,泗县国土资源局,马成明,马成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初字第00069号原告:卢刚,男,住泗县。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泗县。法定代表人:周鑫,该局局长。第三人:马成明,住泗县。第三人:马成现,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刚不服被告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卢刚于2015年8月20日以诉状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打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刚承担。审 判 长 单 威审 判 员 房 强人民陪审员 孙艳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