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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佳利达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国林、刘成娇、赵有元、王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佳利达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国林,刘成娇,赵有元,王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佳利达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国林,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成娇,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赵有元,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王爱芳,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泰宸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佳利达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国林、刘成娇、赵有元、王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裕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