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应群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应群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50号。法定代表人胡小兵、行长。被执行人应群帆,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应群帆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颐景园45幢B29号汽车库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应群帆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颐景园45幢B29号汽车库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