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曙光与吴希永、吴建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曙光,吴希永,吴建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576号原告陈曙光,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正,淮安市清浦区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希永,农民。被告吴建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曙光与被告吴希永、吴建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