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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4659号原告武某某,女,198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东郊路8-1号113室。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东郊路8-1号11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