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海君与陈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海君,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君。被执行人:陈金。本院在执行赵海君与陈金(2015)台三执民字第8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台三小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816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范锦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