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永林与梁宝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田永林,男,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现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梁宝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田永林诉被告梁宝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雄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永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永林诉称:2014年7月,原告承接了被告位于古有大塝山山场的桉树砍伐工程,口头约定每吨砍运费120元。全部工程于2014年9月19日完工,全山砍木723吨,总工程款86760元,已支付52000元,还剩3476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愿支付,后经司法部门协调,被告拒不签字,只是当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面口头承诺2014年底一定给完。至今被告仍未支付,经多部门协,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砍伐木材人工砍运费34760元、追讨工程款的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41760元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梁宝文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梁宝文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砍伐位于德庆县莫村镇古有益村大塝山山场的桉树,并将木材及木柴运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工价为每吨120元。原告承揽工程后,组织工人进场砍树,按约将木材及木柴运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至2014年9月19日工程全部完成。原告共砍伐林木共723吨,工程款为86760元,被告先后5次支付工程款共52000元,尚欠3476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及向德庆县莫村司法所投诉,至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为被告砍伐林木,并将木材等运送到约定的地点,工程完成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原告,但被告只支付部分工程款给原告,尚欠的工程款经原告催讨至今没有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起诉请求判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宝文欠原告田永林伐木工程款34760元,限被告梁宝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偿给原告田永林;二、驳回原告田永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元,由原告田永林负担87元,被告梁宝文负担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劲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