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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钱巧巧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巧巧,房菊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钱巧巧,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房菊娣,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巧巧与被执行人房菊娣(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397号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已履行调解书第一项内容,但目前双方对于调解书第二项中,系争房屋共用部位的具体位置尚有争议,且均无书面证据证明,目前暂无法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二项内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程红东执行员  陶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