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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玉生诉李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生,李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李玉生,男,1975年5月8日出生。被告李军民,男,1974年3月9日出生。原告李玉生诉被告李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清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军民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4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我借款10000元,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并为我出具欠据一份,后给付5000元,剩余5000元经我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军民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原告陈述被告已经给付5000元,剩余5000元至诉未付,以上事实原告举交欠据原件一支予以证明,欠据上载明:“今欠到李玉生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利3分,李军民,2013.5.24—6.24。”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无质证意见,本院对欠据予以采信。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有其所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提出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及有关证据予以采信和认定。被告手写的欠据其形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债务人应按照欠据上载明的事项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钱款。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欠据上虽然约定有利息,但原告放弃主张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玉生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军民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清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