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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苏巧林、西安大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苏巧林,西安大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5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康博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红甫,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巧林,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大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方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娟婷,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苏巧林、西安大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9359元,减半收取467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