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州大昭物资有限公司与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大昭物资有限公司,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郑州大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1号院14号楼5层38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庞洪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大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大昭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大昭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3元,减半收取25601.5元,由原告郑州大昭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