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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闫召华与被告黄永利、张冬梅、河南相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召华,黄永利,张冬梅,河南相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闫召华,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黄永利,男,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冬梅,女,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相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黄永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召华与被告黄永利、张冬梅、河南相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召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召华撤回对被告黄永利、张冬梅、河南相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520元,二项共计7920元,由原告闫召华负担。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