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俊岭诉刘才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岭,刘才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912号原告:刘俊岭,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刘才根,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俊岭诉被告刘才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俊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