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与余柬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余柬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海波,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金苗,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柬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柬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柯倩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