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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彭某某,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梁满祥,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司法局安荣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宁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