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磊升与威海蓝特包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吕磊升,男,汉族。被执行人威海蓝特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78.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