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玉利与刘建英、刘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15号原告:杨玉利,农民。被告:刘建英,农民。被告:刘春才,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玉利诉被告刘建英、刘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玉利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玉利负担。代理审判员司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孟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