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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信用卡诈骗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刑执字第23号罪犯赵某某,女,1990年5月10日生,俄罗斯族,户籍地天津市。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5)浦刑初字第1991号刑事判决书,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8月1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赵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2015年7月2日,赵某某到天津市南开区兴南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自2015年7月8日起与赵某某失去联系,兴南司法所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联系亲属、入户走访等多种手段均未能联系赵某某。截止2015年8月10日,赵某某脱管已超过一个月。故建议对赵某某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罪犯赵某某到天津市南开区兴南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自2015年7月8日起与赵某某失去联系,兴南司法所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联系亲属、入户走访等多种手段均未能联系赵某某。截止2015年8月10日,赵某某脱管已超过一个月。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明、检察建议书、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发送通知单照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脱管,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对罪犯赵某某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浦刑初字1991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赵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娟娟审 判 员  石耀辉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