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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刘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彩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