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福美家实业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福美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华吉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福美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何玉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福美家实业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少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