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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得琼与郭后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得琼,郭后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147号原告:徐得琼,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凤良刚,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后标,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徐得琼诉被告郭后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樊燕玲独任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樊燕玲人民陪审员  葛自琴人民陪审员  胡勤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