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翁贤光与连江县敖江镇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翁贤光,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连江县敖江镇人民政府,住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曾祥德,职务:镇长。原告翁贤光诉被告连江县敖江镇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待遇议纠纷一案,原告翁贤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贤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曾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