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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翁贤光与连江县敖江镇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翁贤光,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连江县敖江镇人民政府,住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曾祥德,职务:镇长。原告翁贤光诉被告连江县敖江镇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待遇议纠纷一案,原告翁贤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贤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曾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