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宏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被告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于2015年8月1日对其执行逮捕。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银行辽化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尾号为0839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000元人民币。同年8月23日,李某某在中国交通银行辽化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尾号为2007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8000元人民币。2009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某多次使用上述两张信用卡刷卡消费及提取现金,透支消费本金分别为4406.25元、7494.94元。银行工作人员于2009年至2014年曾多次向李某某催收欠款。至2014年11月3日,李某某的恶意透支行为已经造成上述两家银行损失本金共计11901.19元。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所欠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上述事实,有证人徐某某、孙某某的证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申请银行信用卡材料、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记录、还款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其在案发后全部偿还了银行欠款本息,可以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史 悦人民陪审员 刘辉富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闯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