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梁榕与张尚辉、张保香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榕,张尚辉,张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梁榕,男,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尚辉,男,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保香,女,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榕与被执行人张尚辉、张保香债权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尚辉、张保香在本省的商业银行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尚辉、张保香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尚辉所有的闽F×××号汽车、张保香所有的闽F×××号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榕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尚辉、张保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5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