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亮与陆兵、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陆兵,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162-3号原告:黄亮。委托代理人:丁鸿庚,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兵。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10号。负责人:华鹤宏,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亮与被告陆兵、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亮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亮撤回对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曹士平代理审判员 孙素华人民陪审员 王杰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