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育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吴育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821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琛。委托代理人:汪家盛。被告:吴育英。委托代理人:吕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育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育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育英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吴育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80元,减半收取5190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露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