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霞诉被告曹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曹某某,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后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舒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