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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霞诉被告曹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曹某某,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后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舒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