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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喻中良与谭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喻中良,男,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小红,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中良与被告谭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小红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中良撤回对被告谭小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2074元,由原告喻中良负担。审 判 长  陈璐璐代理审判员  尹华东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贺 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