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龚文普、刘宗先、曾淑云、龚新林、龚兴莲与肖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车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龚文普,男。原告刘宗先,男。原告曾淑云,女。原告龚新林,男。原告龚兴莲,女。原告龚新林、龚兴莲法定代理人龚文普,系二人父亲。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行舟,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岚,男。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车业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普、刘宗先、曾淑云、龚新林、龚兴莲诉被告肖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车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普、刘宗先、曾淑云、龚新林、龚兴莲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文普、刘宗先、曾淑云、龚新林、龚兴莲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文普、刘宗先、曾淑云、龚新林、龚兴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龚文普、刘宗先、曾淑云、龚新林、龚兴莲负担。审判长曹洪审判员刘宗祥人民陪审员龙宝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蔡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