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计生委与余庆师、胡翠红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余庆师,胡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46-4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余庆师,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胡翠红,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446号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庆师、胡翠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446号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