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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小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新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功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小字第41号原告濮阳新中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维群。委托代理人,张雪莉,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功勋,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濮阳新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温功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濮阳新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温功勋未缴纳其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要求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经查,濮阳新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新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亚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