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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岩与周宝民、卢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岩,周宝民,卢树英,李连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孙岩。被告:周宝民。被告:卢树英。被告:李连东。原告孙岩与三被告周宝民、卢树英、李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岩、被告李连东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周宝民、卢树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8月18日,由被告李连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宝民与卢树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卢树英出具共同借款及还款承诺书。被告周宝民、卢树英尚未还款10万元及2014年12月18日以后的利息,被告推脱偿还借款,保证人李连东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诸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18日以后的利息;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李连东辩称,借款属实,没有异议。签字也都是我签字,身份证复印件也是我提供的。但是现在我没有能力偿还。二被告周宝民、卢树英未提出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周宝民、卢树英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二被告周宝民、卢树英结婚证复印件、保证人李连东承诺书、保证人李连东工作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条及银行转账对账单。经庭审质证,被告李连东没有异议;二被告周宝民、卢树英未出庭参加诉讼,无庭审质证意见;三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以上庭审调查,当事人举证、质证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周宝民因缺少流动资金,向原告孙岩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月利率百分之3.5,由被告李连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周宝民之妻被告卢树英承诺对上述借款与周宝民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出具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李连东亦为原告出具承诺书及工作单位出具的其月工资收入证明。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周宝民付款人民币93000元,但被告周宝民为原告出具收到人民币100000元收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宝民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18日,合计人民币24500元。现原告追索下欠款项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8日以后,至给付之日的利息;诉讼费三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陈述虽然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但实际为被告周宝民提供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93000元,另人民币7000元已作为利息提前扣留。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借款合同关系。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周宝民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及违约责任。被告卢树英已为原告出具夫妻双方共同还款承诺书,故依法与被告周宝民承担同等还款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李连东属于连带责任担保人,故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原、被告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93000元,故本院以该金额确认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且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二被告周宝民、卢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孙岩借款本金人民币93000元及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扣除被告周宝民已付利息人民币245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李连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孙岩负担人民币300元;二被告周宝民、卢树英负担人民币2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李连东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宝柱代理审判员  郭 壮人民陪审员  王翠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