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兵、孙俐娟、马德才、程元江、周珍芳、计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兵,孙琍娟,马德才,程元江,周珍芳,计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兵,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孙琍娟,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马德才,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程元江,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周珍芳,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计卫东,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兵、孙琍娟、马德才、程元江、周珍芳、计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兵、孙琍娟、马德才、程元江、周珍芳、计卫东银行存款2853438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其中对被执行人马德才、程元江、周珍芳、计卫东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金额分别以882009元、1520632元、420719元、2753751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徐阳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枞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