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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宋学飞与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宋学飞,农民。被告: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李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飞与被告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学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宋学飞负担。审判长司东兴审判员孙玉坤人民陪审员李佳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马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