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武汉鑫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龚明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鑫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龚明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鑫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49号大智商城420室。法定代表人杨书川,总经理。被执行人龚明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0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40,000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明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