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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跃诉被告铁木尔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铁木尔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947号原告王跃,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被告铁木尔,男,其他信息情况不详。原告王跃诉被告铁木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多次查找、联系被告,均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相关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王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本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巴 依 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龙高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