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罗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负责人柳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培、代柯,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职工。被告罗正,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罗正英,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陈天兰,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彭德斌,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告彭德斌、陈天兰、罗正英、罗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德斌、陈天兰、罗正英、罗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73元,减半收取137.36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