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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凌××与武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武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6924号原告凌××。被告武一×。原告凌××与被告武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巧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被告武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诉称,原、被告在生活中缺乏沟通,感情淡漠,沟通不畅,对原告造成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武一×辩称,原、被告很厚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对原告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武二×。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4年4月16日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则称双方已共同生活了二十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双方应加倍呵护并真诚相待,惟有如此,方能建立和睦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携手共同走过人生道路二十余载,婚姻基础较牢固,双方对夫妻感情应倍加珍爱。在日常生活期间,双方均应当认识到夫妻间出现争吵在所难免,关键在于双方是否能够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矛盾。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考虑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离婚问题。另,原告提出离婚并诉至法院,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出现危机,被告应清醒认识到目前的婚姻状况,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主动加强与原告沟通,多给予原告理解、关心,珍惜家庭生活,方能恢复以往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执意离婚不妥。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凌××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