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春冉、崔金贵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群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冉,崔金贵,张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徐春冉,女,1965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崔金贵,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群国,男,1944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000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冉、崔金贵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群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群国至今仍拒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所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群国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上的存款(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冻结。该款在冻结期间,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或挪作它用,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德谦 搜索“”